据微信号“北京发布”消息,《关于在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的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拟明确,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北京没有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等六大情形,可申请“公共户”落户。
据悉,为推进户政管理理念和机制创新,积极回应百姓的期待要求,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北京市户籍人员落户问题,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意见稿》提出,“公共户”的落户条件户口被登记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共户”落户:
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因婚姻变化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因从原单位离职须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无集体户,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 户口无法迁出的;
因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发生变更,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原户内人员拒不迁出或无法通知,且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的;
新生儿的父母户口均在本市“公共户”内或其中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人员的, 可在“公共户”内为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
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办理市内迁移的。
办理程序上,申请人入户申请。(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提供证明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下同)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卡》(申请迁移滞留户口人员的,无需提供滞留户口人员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房屋产权交易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凭证;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的须提供新的承租合同及公有住房单位说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调解书;离职的须提交离职证明材料;
父母户口已在公共户的新生儿报出生按照本市新生儿出生落户手续办理;《迁入“公共户”承诺书》或《迁移滞留户口人员承诺书》;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