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8日公告称,决定自2021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进口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据公告披露,2010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6.1%至26.0%。2016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24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继续按2010年第40号公告公布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7年9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50号公告,将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进口的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由26.0%调整为5.5%。
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根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1年4月28日,商务部收到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分会代表中国碳钢紧固件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的倾销可能继续,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进口碳钢紧固件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1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进口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公告显示,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继续按照商务部2010年第40号公告、2016年第24号公告、2017年第50号公告和2021年第3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0年第40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被调查产品名称为碳钢紧固件(英文名称为Certain Iron or Steel Fasteners),包括木螺钉、自攻螺钉、螺钉和螺栓(无论是否带有螺母或垫圈,但不包括用于固定铁轨的螺钉以及杆径未超过6毫米的螺钉和螺栓)和垫圈。被调查产品范围不包括螺母以及用于民用航空器维护和修理的紧固件。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