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内蒙古银监局一正、两副三位局长同日被开除党籍。
25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经中国银保监会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开除党籍处分;给予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宋建基开除党籍处分;给予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志涛开除党籍处分。均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同时经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研究决定,将三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薛纪宁,男,汉族,1955年2月出生,江苏如皋人,研究生学历,2015年3月退休。2020年6月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薛纪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0年12月18日,据高检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薛纪宁作出逮捕决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出,经查,薛纪宁违反政治纪律,落实党中央金融工作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放弃监守职责,纵容包商银行野蛮扩张和违法经营,助推包商银行严重信用风险,造成恶劣影响,违背中央设立村镇银行政策初衷,违规审批,致使当地村镇银行发展偏离政策定位,出现严重风险;罔顾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带头违法乱纪,给原内蒙古银监局系统政治生态造成严重损害;对抗组织审查,与他人串供,转移、藏匿、销毁赃款赃物;泄露巡视工作秘密,为其子换取利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出入高端会所,违规收受贵重礼品,违规兼职取酬,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其子谋利。违反组织纪律,插手干预被监管机构人事安排;未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被监管机构信贷业务。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薛纪宁利用监管职权和职务影响,在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贷款办理、业务承揽、设立和入股村镇银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多家单位和个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宋建基,男,汉族,1956年11月生,山西定襄人,大学学历,2017年1月退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出,宋建基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伪造、销毁、转移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违规安排亲属购买被监管机构职工住宅获利,以指定价格将自有房产售予被监管机构获利,违规兼职取酬;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亲友在入职、调动、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违反工作纪律,滥用监管职权,违规签批各类监管事项,放弃监管职守,放纵包商银行野蛮扩张,违规审批被监管机构增资扩股,违规审批设立村镇银行;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贷款展期、利息减免和入股村镇银行等方面谋取利益并索要和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2020年12月15日,宋建基受贿一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起诉书,1995年至2017年,宋建基先后收受下属、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请托人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229204969.22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也是目前银行业监管系统中公开涉案金额记录。
陈志涛,曾用名陈志韬,男,汉族,1953年2月出生,辽宁锦州人,在职大学文化程度,2013年6月退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出,陈志涛违反组织纪律,为亲友在金融机构入职、调动、提拔提供帮助;违反廉洁纪律,通过收受礼品礼金、违规购房、经办企业、投资入股、违规取酬敛财;违反工作纪律,放弃监管职守,违规干预下级单位监管工作;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推广银行业务、引荐监管干部、入股银行机构、协调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今年1月14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陈志涛犯受贿罪一案。起诉书指控:1998年至2013年期间,陈志涛先后收受相关单位及个人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381100元,其中16900000元系未遂,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