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杨志锦
4月18日,央行、外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通知提出,要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实施。
从过往看,监管层并未限制融资平台公司的合理融资需求,但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金融机构可能会过度收紧平台融资,所以当监管层再提“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时,融资平台的融资出现边际改善。仅就央行此次发文看,后续城投融资难有大放松,边际上的改善仍需更多部门甚至更高层面的确认。
一是此次发文单位仅为央行、外汇局,但地方政府债务的主管部门为财政部门,但财政部门并未在发文之列。
可供参考的是,2015年“保障融资平台合理融资”的文件由财政部央行原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国办转发;2018年首先是国务院在常务会议提出,随后国办发〔2018〕101号印发、财政部发改委银保监会按职责落实。
对于地方债监管,财政部长刘昆4月16日最新发表的文章《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中表示,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必须树牢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平衡好促发展和防风险的关系。要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和监测预警体系,完善风险处置预案,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强化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合理安排赤字、债务及支出政策,推动财力下沉,严肃财经纪律,有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从这一发言看,隐性债务的管控并未出现放松的态势。
二是在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下,融资平台放松的空间收窄。
2014年10月的43号文(《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印发,地方债管控收紧,次年5月的40号文印发,融资平台融资有所放松。实际上,这之后包括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基金等融资方式扩张,造成了隐性债务膨胀。
2017年,新一轮的地方债监管收紧,平台资金链开始紧张。在2018年7月召开的国常会表态“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后,城投债发行有所恢复,二级估值明显下行。
但是这一轮的放松是在整体趋严下的放松,并非“大放水”,融资平台的融资整体仍是偏紧的。去年11月召开的国常会指出,近几年,地方债务管理取得积极成效,隐性债务减少,政府总体杠杆率稳中有降。
究其原因,隐性债务监管的长效机制在不断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遏制增量、化解存量、开好前门、强化问责、平台转型等内容。而在这一长效机制下,融资平台放松的空间很窄,一旦新增隐性债务将会被问责。
三是央行、外汇局的此次通知中,还有“风险可控、依法合规”“市场化原则”“在建项目”“合理的融资需求”等多重限定。在这些限定下,平台融资放松的幅度不大。
前述四组词语都有解读空间,尤其是“在建项目”“合理的融资需求”。关于在建项目,2010的412号文、2015年的40号文都划定时间节点,其中前者划定的时间节点为2010年6月30日,后者划定的时间节点为2014年9月21日。
究其原因,2010年6月恰值《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印发,后者正是43号文印发的时点。2018年没有明确划定时间节点,猜测可能是27号文隐性债务管控文件的印发时点。
因此,前述三次涉及在建项目的界定都有中央层面的顶层文件印发。此次“在建项目”最终是否存在,以及实际的划断时间点,可能仍然需要观察。
四是当前宏观经济仍运行在合理区间,融资平台融资没有大放松的必要,基建适度超前主要靠专项债等预算内资金。
历史上看,当稳增长压力较大时,融资平台管控就会放松,进而稳基建、稳投资。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GDP增速为4.8%,相比去年四季度回升了0.8个百分点。近期召开的国常会等多个高层会议指出,宏观经济面临新的下行压力,但仍运行在合理区间。
对比来看,即便今年经济面临下行压力,但压力比2020年小。而2020年6月召开的全国财政厅(局)长座谈会指出,始终树立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在当前复杂形势下高度重视防范债务风险工作,强化违法违规举债责任追究,不能因为应对疫情就不重视债务风险,不能因为财政困难就违规举债制造新的风险,绝不为解决短期问题而留下后遗症,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近期,一些地方公布的违规举债案例印证前述表态。4月14日玉溪市政府网公布的《关于玉溪市违法违规举债融资等问题的问责情况》显示,2020年2月,根据玉溪市政府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要求,玉溪市开投公司、玉溪家园公司向国开云南分行贷款5.5亿元并转借给玉溪市级有关单位。截至2021年2月,涉及贷款已由市级有关单位全部退回公司,并由公司偿还国开行。相关责任人也被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