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司法部网站20日消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自公示之日起3年。

据悉,2014年8月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总局7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提出,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即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公示期限为5年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信息公示和失信惩戒的作用进一步凸显,企业名下的行政处罚记录可能影响其投标、贷款、获得政府荣誉等。在实践中企业普遍反映5年的公示期限过程过长,可能导致过度惩戒;并且缺乏信用修复的途径,企业即使积极改正错误、履行行政处罚义务,也不能将处罚信息公示撤下。激励措施的缺位客观上可能导致企业怠于履行法定义务,不利于其重塑信用。

同时,《暂行规定》只规范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改革后,包括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等业务职能,各业务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均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示,《暂行规定》的适用面也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相对应。

基于以上突出问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拟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调整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并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

在信息公示期限方面,拟对原来的十四条进行修改,并增加两条,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五和十六条,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作出调整,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公示已满3个月至1年的基础公示期,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停止公示,同时规定了申请条件和不得申请的情形。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这样的规定兼顾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惩戒、震慑作用和督促、激励作用,契合了统筹信用监管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体现了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为企业提供了重塑信用的机会。

在适用范围方面,考虑到地方和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行使知识产权管理、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权,拟明确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纳入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