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名”更自主,
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不断提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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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施行,
排污单位应按证排污!
国务院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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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这些水电气暖不合理收费要取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意见》全面部署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等工作。明确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要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对确需保留的少数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项目,制定完善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对实行市场调节的价格或收费,严格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哪些收费要取消、哪些收费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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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这些水电气暖不合理收费要取消!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正式启用,
谈判成功的药品平均降价五成!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整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本次调整中,119种药品被调入,29种药品被调出,最终《2020年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800种,其中西药1426种,中成药1374种。目录内中药饮片未作调整,仍为892种。本次《目录》调整工作,共有162种药品进行了谈判,119种药品谈判成功,成功率为73.46%,谈判成功的药品平均降价5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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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
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办法》提出,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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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教育部明确禁止七类不当教育行为
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强调,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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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规范,
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等义务,承担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网络招聘服务包括下列业务:(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二)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三)举办网络招聘会;(四)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五)其他网络求职、招聘服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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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公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确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偿付能力数据核查机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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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