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监管机构(EBA,EIOPA和ESMA – ESA)就《非证券化法规》(SECR)中非欧盟证券化各方义务的管辖范围发表了联合意见。
《联合意见》的目的是在第三国实体成为证券化当事方的情况下,促进对某些SECR规定的理解。联合意见旨在阐明这些第三方的潜在义务以及SECR下交易的相关合规性,旨在帮助改善欧盟证券化市场的功能。
欧空局在其联合意见中就市场参与者在以下四种情况下与SECR中各种规定的管辖范围适用有关的实际困难提出了共同看法:
某些卖方(即发起人,原始出借人,保荐人和特殊目的实体发行人等)位于第三国的证券化;
所有卖方均位于第三国且欧盟投资者对其进行投资的证券化;
欧盟受监管集团的子公司对证券化的投资,这些子公司位于第三国;
证券交易,其中一方为第三国投资基金管理人。
联合意见建议,应尽可能通过欧洲委员会的解释性指导来解决这些困难。
ESA还邀请欧洲委员会对SECR管辖范围框架进行全面审查,作为即将实施的本法规全面改革的一部分,以彻底解决市场参与者对适当市场运作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