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日通报,日前,经黑龙江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省司法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宋成杰开除党籍处分。

经查,宋成杰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权及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亲属和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生活纪律,家风不正,对子女失管失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职务调整、职级晋升、干部职工录用、公务员招收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数额较大财物,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在招收公务员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涉嫌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犯罪;个人及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宋成杰身为政法系统党员领导干部,背弃初心使命,丧失党性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欺骗组织;权力观念扭曲,将组织人事权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任人唯亲、任人唯权、任人唯钱,大肆卖官鬻爵,贪恋钱财,家风败坏,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严重破坏所任职单位的政治生态。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犯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宋成杰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公开的简历显示,宋成杰,男,汉族,1955年7月生,黑龙江林甸人,1973年4月参加工作,197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毕业,大学学历。

1973.04—1975.10 林甸县东兴乡红阳学校教员;

1975.10—1978.08 黑龙江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学习;

1978.08—1984.11 黑龙江省劳改局政治部干事;

1984.11—1992.02 黑龙江省劳改干校副校长;

1992.02—1996.11 黑龙江省劳改干校党委副书记、校长;

1996.11—2002.11 黑龙江省司法警官学校党委书记、校长;

2002.11—2008.07 黑龙江省司法厅政治部副主任兼干部警务处处长;

2008.07—2014.01 黑龙江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2014.01—2015.08 黑龙江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2015.08 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