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19日发布《关于防止塞内加尔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近日,塞内加尔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公告要求,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塞内加尔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公告要求,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塞内加尔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公告要求,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塞内加尔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公告明确,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有来自塞内加尔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公告明确,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塞内加尔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公告明确,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