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教育局发出通知,要求规范食堂和直属学校食堂的交易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师生的饮食安全和营养健康。
通知规定,非寄宿学校不得在学校之内设立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食堂及食堂公共资源交易方式采用招标方式时,食堂招标文件价格比例不低于10%,食堂招标文件价格比例不低于30%。同时,加强价格管理,严格核实和管理食堂的食品价格和菜品质量,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校食堂和食堂牟利。
通知明确了经营范围,禁止超出经营范围,不销售含高盐、高糖和高脂肪的食品和酒精饮料,也不宣传含糖饮料和调味面粉制品等零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