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4月24日讯(记者 高萍)“长期来看,完善审慎监管,加强行为监管,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适当分设的监管架构,可作为中国金融监管构建的改革方向。”CF40学术委员会主席、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黄益平今日在介绍其负责的《提高金融监管效能》CF40课题研究报告时指出。

我国是少数未发生过严重系统性金融危机的主要新兴经济体,但随着金融规模越来越大,结构越来越复杂,我国金融监管也存在监管空白、监管套利等问题。对此,《提高金融监管效能》报告提出了8点针对性建议。

报告建议加快金融监管的立法和制度建设,明确监管目标与职责,合理区分监管与宏观调控、监管与经济发展、监管与金融行业发展。考虑将监管部门支持金融部门发展的责任移交出去,并明确行为监管的标准与方法。建议监管政策的目标应明确为保障公平竞争、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和维持金融稳定,而宏观经济波动、金融行业发展或者资产价格水平变化等,不应成为监管部门责任。

“建议提高微观审慎监管标准,加强对金融机构日常业务经营常规化、动态化监管。”黄益平表示,建立监管问责制度,加强监管政策的落地与执行,明确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活动(无牌经营金融业务)的部门和程序。

针对地方监管,报告建议统一地方金融监管的标准与政策,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权责匹配,加强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之间的监管协调。首先,加强国家层面立法,建议《金融稳定法》在明确金融监管中央事权的基础上,以立法形式规定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事项、责任、执法权力的法律依据。同时,制定统一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尽快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辖区内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机构的经营和监管规则,建议由证监会统一制定。此外,压实地方政府责任,明确将发展职能从地方金融监管中分离出来。

另外,报告建议,进一步完善“双支柱”宏观调控框架,明确宏观审慎政策的职责边界和权责划分,不断丰富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针对房地产、债券市场和跨境资本流动等领域潜在风险,及时采取宏观审慎政策措施,防范系统性风险。建立完善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考虑引进一些更加“市场化”的政策工具。

报告还建议央行、监管与财政应共同构建国家金融安全网,更多依靠市场方式取代政府的隐性担保,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报告认为,完整的国家金融安全网应该包括微观审慎与行为监管确保个体层面的稳定与公平,宏观审慎管理缓解甚至避免系统性风险的积累,央行发挥最终贷款人的功能、确保市场流动性的充裕,市场化的机制以及央行与财政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