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魏蔚)6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稿》明确,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应当考虑交易的目的和未来的计划;交易前后其他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等。
根据《意见稿》,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以下简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或申报后未获得批准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并书面通知经营者。集中已经实施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经营者在180天内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