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宏观审慎政策指引(试行)》首次在官方层面将系统性金融风险明确定义为:可能对正常开展金融服务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对实体经济造成巨大负面冲击的金融风险。本文先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外部诱因做简要分析,尤其是结合了近来系统性金融风险事件发生频次明显提升的国际社会现实。我国金融体系有一定的相对自立性,这源于金融体系尚未充分开放,尤其是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尚未与国际社会融为一体,因此可能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产生的因素有较为明显的中国特色,且在与国际社会相关风险的感染、交互影响方面相对偏弱。在简明剖析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几个重要诱因之后,笔者对政府和监管当局的具体防范提出了几点建议。

  系统性金融风险的

  外部诱因日趋复杂化、多样化

  一是国际政治冲突对系统性金融风险产生的诱发日益频繁。对国际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主流国家间的政治冲突成为当今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近两年发生的俄乌冲突是典型的具有较大国际性影响且引发了一定范围的系统性金融危机的国际冲突。二是国际基本货币的基准利率的急速变动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形成影响越来越大。如2022年3月以来,对世界金融市场有根本影响的美联储对美元过激的加息行动可能引发了全球性的冲击,近期美国多家中型银行的危机、瑞信的全面崩塌等都与此相关。三是互联网相关的重大技术安全问题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有重大助推力。全球各产业链条都与互联网有深入的交融,金融体系更是如此,电子化、网络化已经成为所有金融机构趋之若鹜的潮流。对全球互联网及其关联的经济链条的稳定和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技术问题,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因为互联网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贸易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且与资本市场、金融市场息息相通,对互联网体系构成基础性挑战的技术问题可能演变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诱因。四是开放的资本市场大国的金融体系的局部风险事件也可能成为国家、地区乃至全球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诱因。尤其是以美国和欧盟地区为代表的一些高度开放的资本市场大国,如果发生局部性金融危机,可能引发具有全球性影响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五是矿产资源供应链体系重大风险事件也可能促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矿产资源已经进入全球金融体系之中,且与各类金融工具、衍生产品交融化。如果对全球资源供应链有重要影响的地区发生战争冲突,可能引发部分国家或地区、乃至全球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六是作为国际社会基本问题的粮食安全也可能直接构成冲击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甚至触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众所周知,世界粮食贸易体系与金融市场紧密交融,尤其是大宗商品和期货市场、衍生品市场都与粮食贸易体系及粮食安全紧密相关。粮食安全事关国运兴衰、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和民族独立,粮食安全包括交易途径和市场环境的稳定,以及基本粮食产品价格的相对稳定。在当今全球“粮食金融化”的大背景下,局部地区粮食问题、冲突可能引发国际资本市场粮食相关工具、产品的炒作投机,粮食与金融相交融的食物贸易、资本市场体系则助推了粮食金融体系的全球化,如果粮食相关金融工具中普遍适用高杠杆操作,则可能导致复杂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七是突发的全球性重大疫情事件已经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诱发因素。从近几年的新冠疫情在全球的冲击来看,它导致许多基本的国际贸易要素面临严重的隔离或分离,并给经济体系的平稳性带来重大挑战,2020年4月前后出现的全球资本市场的冲击,被巴菲特称为百年难遇的金融危机,就是疫情引发的具有全球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我国经济体系中

  可能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

  近几年来,我国中央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在有效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采取了种种有效措施,尤其是对高杠杆的房地产行业采取的一系列管控措施,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我们在未来的几年应重点关注以下可能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因素。

  一是地产企业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基本因素尚未根除。需要政府在地产行业政策的稳定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尤其是房价的相对稳定及地产行业销售现金流的相对平稳,仍将是防控地产行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极为重要的变量。

  二是城投类企业的债务是在地产信用风险事件之后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城投企业与地产企业有着深刻的交融性,在地产强力压降杠杆的潮流中,城投类企业的压力巨大。

  三是市场化经营能力偏弱而债务规模大的企业是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基本因素。这些企业已经有一批在疫情中发生了信用风险事件,主要表现为负债规模上百亿的企业公开市场债务的违约事件。这些企业的信用风险虽然不一定具有高强度的关联性和连锁性,但是在一些地方政府财政偏弱、经济发展滞缓、信用环境较差的省市区,也可能形成违约潮流化的交叉感染,甚至直接冲击地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特别是这些企业如果加上美元债券的较大规模的违约,可能促成弱信用地区较大范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四是治理和经营偏弱的中小金融机构的局部问题存在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尽管我国监管当局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已成功化解诸如包商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但是我国城商行、农商行、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资本规模普遍较小、治理表现复杂,还有一批具备一定规模但是风险偏好比前者更高的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这些治理和经营偏弱的金融机构在过去数十年高速增长的过程中,与地产和城投企业的发展有很紧密的关联性,值得金融监管机构高度关注。

  五是互联网化和平台化相结合的金融生态治理和技术安全等方面的诸多问题也存在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众所周知,我国民众已经习惯于互联网化和平台化的社会经济生活,尤其是新冠疫情暴发以来的三年改变了很多人的习惯,互联网化和平台化的经济、金融、生活载体成为人们生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些体系中互联网化和平台化的交易和沟通工具与各类金融机构有极为密切的联系,这些沟通所依赖的技术方面的安全问题、规则的合理性问题等可能构成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直接挑战。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几点建议

  面对多元化、国际化、复杂化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诱因,结合我国经济生活的实际,政府和监管当局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夯实工作。

  一是对地产行业的调控应适度缓和,并应持续重视民营地产违约可能引发的滞后性风险。适当稳定房价,为负债房企争取化解债务风险赢得更多时间、空间,应成为政府和监管当局的重要任务。

  二是高度重视并倾注各方力量稳定并缓释城投类企业的信用风险。切不可忽视城投企业的潜在信用风险问题,尤其是弱经济和弱信用省市区的城投负债问题更应从全国层面来对待,中央政府应组织专门的工作组和研究组梳理弱财政、弱信用地区的城投类企业的整体信用情况,既要坚持法治化、市场化的基本原则,又不宜听之任之。

  三是对过剩产能的金融杠杆进行适度控制并应对金融调控给予适当的前瞻性安排,且不宜采用急转弯的方式来调整。这也是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及相关产业政策需要关注的问题,应该及时总结本轮地产的调整经验和教训。在对其他过剩产业实施调整时,应提倡预防性、前瞻性的调整,缓和政策和监管调整给经济带来的副作用。

  四是对各类金融机构与地产和城投等具有普遍性的产业联系的实际情况应有较为全面的数据把握,并应切实采取以时间换空间的基本方略来缓释相关风险。尤其是对那些风险偏好较高的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风险偏好较高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等类金融机构的问题应给予高度重视,对以地产、城投为代表的一些具有高比例、普遍性的产业、行业的信用数据进行监测,掌握其真实的信用状况,常态化地对有关风险进行提示、预警,也为相关行业、产业、金融政策的调整和优化提供基础性支持。

  五是对金融机构内部行业、产业、企业、产品、工具等集中度问题应该给予高度关注,并应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促使这些问题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所改变和缓和。在资产规模大幅提升的各类机构,集中度问题的标准和机制均应更加精细化、严格化、规范化,应进行全面的检视和相应调整。

  六是对各类金融机构内部的各种金融工具和产品的结构体系、风险管控,尤其是对于海外金融体系有一定占比的大型金融机构,应给予充分的关注,并应建立有针对性的提示、预警和防控监督约束机制。诸如硅谷银行发生危机的代表性问题——管理层“没有妥善应对明显的利率和流动性风险”,这种管理层的治理、管理的失效也是监管的失灵,需要我国监管当局汲取教训,提前建立相应的评估、引导和监督体制机制。

  七是针对互联网技术、群体化平台相关规则等具有普遍渗透性的媒介性因素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影响,建立常态化的监测、分析、评估和防控体制机制。我国政府和相关监管机构必须重视群体化、网络化的各类大型交易平台,这些平台普遍都融合了金融属性,包括腾讯的微信、阿里的淘宝等都既对技术有很强的依附性,又有很强的金融属性,这些平台系统的技术稳定性以及交易规则的合理性都应该成为监管机构的重点关注问题,否则一旦出现故障,可能引发较大层面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并可能通过互联网产生很强、很广泛的感染性、蔓延性。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南开大学博士后

  责任编辑:孙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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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刊发于《银行家》杂志2023年第4期「特别关注」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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