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网站30日发布《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到,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不得高于百分之二十四。
《意见稿》提到,在深圳市就业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缴存方面,《意见稿》提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按照自愿缴存协议约定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在自愿缴存协议约定时间段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不得高于百分之二十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
提取和贷款方面,《意见稿》要求,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含)以上,并且累计缴存时间不低于三十六个月,申请时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本市和异地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下同)和共同申请人家庭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申请人已按照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申请人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担保;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的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公积金中心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缴存群体的需求,结合缴存金额、缴存时间、缴存稳定性等因素分类设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施行。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在本规定施行后的两年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自愿缴存协议约定,并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的,可以按照0.5%的年利率水平给予一次性利息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