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乐视(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网络传播作品信息权纠纷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乐视网因为爱奇艺侵犯了乐视网对影视作品《勇士之城》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将爱奇艺告上法庭,。一审判决被告爱奇艺赔偿原告乐视经济损失600元,驳回乐视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乐视(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643元,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7元.据此,乐视胜诉,但根据最终判决,也赔了43元。